(2017)云0828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阿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阿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8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阿空,女,1993年12月7日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7月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逮捕。捕前住澜沧县,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阿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源润、代理检察员瞿进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阿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赵阿空在澜沧县勐朗镇傣族寨大厕所旁将价值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1吸食。2017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阿空在澜沧县勐朗镇地震纪念碑旁欲再次贩卖毒品给何某1。在交易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4.63克。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赵阿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阿空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赵阿空在澜沧县勐朗镇傣族寨大厕所旁将价值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1吸食。2017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阿空在澜沧县勐朗镇地震纪念碑旁欲再次将一个海洛因零包贩卖给何某1吸食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赵阿空所背的米色挎包内查获海洛因4.63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扣押清单、尿液检测报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赵某、何某1的证言、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赵阿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阿空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阿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赵阿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阿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4.63克、赃款1640元人民币、白色直板手机二部(均存放于澜沧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光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盛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