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素英、赫亚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英,赫亚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509号申请人李素英,女,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梁亚伟,系申请人李素英长子。申请人赫亚博,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负责人邓俊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刘栋,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素英诉申请人赫亚博、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素英诉申请人赫亚博、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李素英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共计38609.54元,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二、申请人李素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