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字第1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鲁能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春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鲁能置业有限公司,李春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字第1688号之一原告:天津鲁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花园别墅42、43号楼及地下室房屋的1幢宁泰广场写字楼15层01及02单元。法定代表人:郭广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花,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旭,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鲁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妍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