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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向立与被告张立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向立,张立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780号原告:潘向立,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玉山镇前程村第八村民小组48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民,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三里镇王坡村第一村民小组45号,农民。原告潘向立与被告张立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潘向立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向立以已与被告张立民和解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向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潘向立负担。审判员  赵京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