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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1287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潘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龙进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香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