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财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1884号申请人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娄某某,总经理。申请人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