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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现宝诉被告李怀玉民间借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现宝,李怀玉,于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118号原告:朱现宝被告:李怀玉被告:于海云原告朱现宝与被告李怀玉、于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朱现宝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现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现宝负担。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