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现宝诉被告李怀玉民间借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现宝,李怀玉,于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118号原告:朱现宝被告:李怀玉被告:于海云原告朱现宝与被告李怀玉、于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朱现宝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现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现宝负担。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