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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龙方兰与代文川谭仁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方兰,代文川,谭仁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806号原告:龙方兰,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代文川,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谭仁学,女,194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龙方兰与被告代文川,谭仁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月立案受理后,原告龙方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方兰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方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方兰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人民陪审员  江 红人民陪审员  冯 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