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捷通汽车维修厂、广州市南沙区加力汽车修理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捷通汽车维修厂,广州市南沙区加力汽车修理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捷通汽车维修厂,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板头村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排*号。经营者:黎秋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锷,广东颜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加力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瓜宇村B区工业区。投资人:边留召。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新,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学志,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捷通汽车维修厂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3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捷通汽车维修厂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其实际经营者为黎秋贤,而黎秋贤的住址在广州市番禺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故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