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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章其智与徐敬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其智,徐敬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589号原告章其智,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地址:新县。被告徐敬友,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章其智诉徐敬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其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其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