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章其智与徐敬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其智,徐敬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589号原告章其智,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地址:新县。被告徐敬友,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章其智诉徐敬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其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其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