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执行阿尔渣布罚金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2017)川1113执126号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尔渣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3执126号被执行人:阿尔渣布,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人,现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关于执行阿尔渣布罚金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阿尔渣布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陈阿沙代理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