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曹顺才与明道才、明平岚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顺才,明道才,明平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272号申请人曹顺才,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明道才,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明平岚,女,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曹顺才与明道才、明平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2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欠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