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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闵某某、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闵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闵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004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闵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某返还转让费并承担仲裁费合计人民币27881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闵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