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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8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与杜存山、刘蔋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杜存山,刘蔋萍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890号原告: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际贸易中心C栋4楼。法定代表人:苏宁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龙,宁夏明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存山,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被告:刘蔋萍,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原告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存山、刘蔋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元,退还原告宁夏领鲜物流有限公司。审 判 员 张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敏超书 记 员 谢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