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854号之一原告: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海亮国际社区5号地5-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641103522。法定代表人:孔红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彬,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大学文化,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李晓磊,男,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宁夏海亮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晓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恒普人民陪审员 张 贵人民陪审员 杨兵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小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