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2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张琴燕、倪晓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张琴燕,倪晓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2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12577190。法定代表人金建英。被执行人张琴燕,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倪晓和,男,1983年7月7日出生,住乐清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琴燕、倪晓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10时至2017年9月26日10时依法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琴燕与倪晓和共有位于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北路阳光公馆2205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温预乐清市字第2110012420号】,由买受人瞿连俊(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25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琴燕与倪晓和共有位于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北路阳光公馆2205室不��产【产权证号:温预乐清市字第2110012420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瞿连俊(身份证号码:)名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由买受人瞿连俊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瞿连俊时起转移。二、解除对张琴燕与倪晓和共有位于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北路阳光公馆2205室不动产【产权证号:温预乐清市字第2110012420号】的查封。三、买受人瞿连俊可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权属过户所涉一切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如涉及违法建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违法建设造成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