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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国太与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柳成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太,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柳成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241号原告:王国太,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勇,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柳成龙,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太与被告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柳成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18元,退还原告王国太。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