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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5773李平与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彭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773号原告:李平,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亮,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李平与被告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妙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