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5773李平与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彭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773号原告:李平,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亮,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李平与被告彭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妙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