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国凯与广州雷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凯,广州雷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053号原告:孙国凯,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燕(原告之妻),女,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广州雷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20号1304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彭伟伟。原告孙国凯与被告广州雷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孙国凯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凯撤诉。代理审判员 苗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晨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