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7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上海仲源物业有限公司与伍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仲源物业有限公司,伍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7530号原告:上海仲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邵连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祥,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毅,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仲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爱军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