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7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近忠与施惠东、南通市永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近忠,施惠东,南通市永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7220号原告徐近忠,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陆善珍,启东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惠东,男,1956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启东市,住启东市。被告南通市永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永乡永山村18组。法定代表人朱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徐近忠与被告施惠东、南通市永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近忠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施惠东、南通市永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近忠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近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元,依法减半收取1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近忠负担。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