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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千千与钮铁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千千,钮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王千千,女,1992年6月10日出生,住汝南县。被执行人钮铁海,男,1959年9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王千千与钮铁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钮铁海名下有豫A×××××小型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钮铁海名下豫A×××××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钮铁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钮铁海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扣押)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