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14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986号原告:侯某,男,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肇阳,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9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