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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恢字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维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姜波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维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字67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海。被执行人大连维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姜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波,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维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姜波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中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