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纪宽、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纪宽,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纪宽,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执行人山东省金乡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金商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海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保金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金商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