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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晓军与渭南元盛房产公司房地产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晓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陕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朱亚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潇,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晓军,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马渡村一组,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渭南元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晓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常更生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张灵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吉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