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81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乔毛与付贵球、王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毛,付贵球,王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81民初2864号原告:乔毛,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科,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付贵球,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王大平,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乔毛与被告付贵球、王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贵球、王大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付贵球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判决被告王大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3日,被告付贵球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王大平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名,口头约定利息2分。此后,被告付贵球未按时还款,被告王大平也未履行还款的义务,被告的行为损害原告的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付贵球、王大平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付贵球、王大平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3日,被告付贵球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向被告付贵球支付现金20000元后,被告付贵球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签名为付桂球),该借条的主要内容为:借到乔毛现金20000元,被告王大平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名。此后,被告付贵球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王大平也未履行还款的义务。在开庭审理后,被告付贵球已向原告偿还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付贵球是否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王大平是否对被告付贵球所欠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付贵球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付贵球偿还借款20000元,有借条予以证实;在开庭审理后,被告付贵球已向原告偿还4000元,被告付贵球应向原告偿还借款16000元。被告王大平对被告付贵球向原告借款时在借条中担保栏处签名,但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大平对被告付贵球所欠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大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贵球追偿。被告付贵球、王大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付贵球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被告王大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大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贵球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贵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乔毛借款16000元;二、被告王大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大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贵球追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付贵球、王大平负担。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01733010001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吴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海波附: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