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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8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开容与陈用文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容,陈用文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8913号原告:黄开容,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陈用文,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系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注册号500107600231701,经营场所重庆市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1-3-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容诉被告陈用文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容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用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开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韵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