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1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钱洪荣与樊玉林、汤家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洪荣,樊玉林,汤家中,黎大清,钱广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607号原告:钱洪荣,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伟,赤水市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玉林,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户籍地四川的合江县,赤水市云泰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雨,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家中,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雨,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大清,男,汉族,1959年10月10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雨,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钱广才,男,汉族,1957年8月21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钱洪荣与被告樊玉林、汤家中、黎大清,第三人钱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洪荣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钱洪荣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洪荣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0.00元,退回原告钱洪荣。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昌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