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蕾与郑州我爱我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韩胜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蕾,郑州我爱我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韩胜利,杜红英,杨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888号原告陈蕾,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贝贝,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我爱我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3号明鸿新城31号楼1楼5号。法定代表人韩胜利。被告韩胜利,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杜红英,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澜,女,199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蕾诉被告郑州���爱我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韩胜利、杜红英、杨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蕾撤回对被告郑州我爱我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韩胜利、杜红英、杨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瑞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XX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裴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