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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8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徽商进出口黄山有限公司、合肥隆美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徽商进出口黄山有限公司,合肥隆美服饰有限公司,霍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247号申请人:安徽省徽商进出口黄山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被申请人:合肥隆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申请人:霍龙,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省徽商进出口黄山有限公司与合肥隆美服饰有限公司、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徽商进出口黄山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隆美服饰有限公司、霍龙的银行存款1958742.9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安徽省徽商进出口黄山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徽商进出口黄山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隆美服饰有限公司、霍龙的银行存款1958742.9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省徽商进出口黄山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席俊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