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高兵、王运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高兵,王运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高兵,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王运萍,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高兵与被执行人王运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过提取被执行人彭高兵的公积金13300元,并已向申请人支付了执行款13070元,剩余执行款913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了额度冻结。同日,申请执行人彭高兵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高兵申请撤回执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彭高兵撤回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赣0313执3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华审判员 邓 超审判员 胡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