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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91执2、3、4、5、6、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2王绪军、任金朋等与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军,任金朋,毛建忠,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91执2、3、4、5、6、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号申请执行人王绪军、任金朋、毛建忠等人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云桥路18号。申请执行人王绪军、任金朋、毛建忠等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63、65、77号等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绪军、任金朋、毛建忠等人工资款共计176264.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764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