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梁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365号申请人何某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执行人梁某,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梁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执3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士谦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