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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梁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365号申请人何某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执行人梁某,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梁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执3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士谦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