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熊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勇、自贡市长兴玻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玲,林勇,自贡市长兴玻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熊玲,女,住自贡市。被执行人林勇,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长兴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卫,经理。申请执行人熊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勇、自贡市长兴玻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川0302执11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自贡市长兴玻纤有限公司所有的川C4、川C5、川C汽车三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自贡市长兴玻纤有限公司所有的川C4、川C、川CZ汽车三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