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102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斌,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疾病尚未执行)。因本案于2017年7月9日被监视居住。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斌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斌于2017年6月23日12时14分,在本市武昌区南湖街南湖生鲜市场卤菜区一商铺外,趁店内无人之机,从玻璃窗探身入内,盗走店主吴某某放置在柜台上的VIV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周斌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和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周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斌原犯盗窃罪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现又犯本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连同原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