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俊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刑终57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2017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7日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26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俊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7)内292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俊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李俊在上诉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俊申请撤回其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撤回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 恩 克审判员 :乔彦峰审判员 :孙黎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 李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