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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世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世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3254号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正巧,该公司经理。被告:周世发,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世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世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世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 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