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2017)执216号徐利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爱坤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祥,段爱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徐利祥,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委托代理人徐炼娥,女,1994年11月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系申请执行人徐利祥之女,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段爱坤,男,1990年6月17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因犯交通肇事罪现在大理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徐利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爱坤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7)云2930民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中判定:一、被告人段爱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二、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利祥经济损失120400元(已支付)。三、由被告人段爱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利祥经济损失366376.83元,扣除先行支付的61473.35元,余款304903.4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利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人段爱坤未履行判决书主文第三条所判定的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利祥经济损失余款304903.48元。权利人徐利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爱坤支付余欠赔偿款人民币304903.4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段爱坤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段爱坤于五日内履行完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段爱坤因犯交通肇事罪正在大理监狱服刑(刑期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被执行人段爱坤征询其家属意见书后其家属也表示不愿意为其代为赔偿,现其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反馈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其意见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暂缓执行,并以书面方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或由本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李炬海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磊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