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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鄢贤玉与朱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贤玉,朱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256号原告:鄢贤玉,女,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被告:朱明超,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原告鄢贤玉诉被告朱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鄢贤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贤玉撤���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鄢贤玉负担。审判员  余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