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鄢贤玉与朱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贤玉,朱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256号原告:鄢贤玉,女,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被告:朱明超,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原告鄢贤玉诉被告朱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鄢贤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贤玉撤���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鄢贤玉负担。审判员 余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