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5778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778之1号申请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王友林,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永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