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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6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薛殿玺与王连君、大连市中山区迎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殿玺,王连君,大连市中山区迎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6265号原告:薛殿玺,男,汉族,1945年5月31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七迎路。被告:王连君,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双台沟村。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仁江,系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市中山区迎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陆桐福,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仁江,系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薛殿玺诉被告王连君、大连市中山区迎宾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人格权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殿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殿玺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