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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思雅与冯涛、肖海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雅,冯涛,肖海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579号原告:陈思雅,女,199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涛,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海宁,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雅诉被告冯涛、被告肖海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雅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思雅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思雅承担。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