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孙洁亮与付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洁亮,付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民初5301号原告:孙洁亮,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委托代理人:南彩霞、陈跃行(实习),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新,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号*层。负责人:宋玉森,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110101000369405。委托代理人:芮俐,该公司员工。原告孙洁亮诉被告付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洁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南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财险东城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孙洁亮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新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以下损失:车辆损失费30905元、评估费1300元,共计32205元,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应由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302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8日20时10分许,在濮阳市中原路与华安路交叉口,被告付新驾驶冀B×××××小型普通客车与孙庆立驾驶的豫J×××××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豫J×××××车辆不同程序受损及该车乘坐人王瑞英、杜利敏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认定,被告付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得知,事故车辆冀B×××××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唐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人民财险东城支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原告为维护其权益,诉至法院。被告人民财险东城支公司辩称,本案事故车辆冀B×××××在其公司仅投保商业第三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及有关费用单据。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20时10分许,在濮阳市中原路与华安路交叉口,被告付新驾驶冀B×××××小型普通客车与孙庆立驾驶的豫J×××××小型轿车相撞,导致又与前方牛利敏驾驶的豫J×××××号轿车和孙治杰驾驶的京A×××××号轿车分别发生碰撞造成豫J×××××号轿车乘坐人王瑞英受伤,牛利敏受伤,孙治杰受伤及车辆损坏、物品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编号为0818549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孙庆立驾驶的车辆豫J×××××小型轿车系原告孙洁亮所有,原告花费1300元委托河南万达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河南万达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河南万达【2016】鉴字第L021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车辆损失为30905元。又查明,事故��辆冀B×××××系被告付新本人所有,该车在人民财险唐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人民财险东城支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均在保险有效期内。还查明,原告孙洁亮与被告人民财险唐山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致达成调解意见,由人民财险唐山分公司赔偿原告孙洁亮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2000元,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902民初300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认定被告付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人民财险唐山分公司与人民财险东城支公司分别系冀B×××××号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人,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人民财险唐山分公司对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已承担2000元的赔偿��任,剩余损失部分,由被告人民财险东城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万元范围内按照100%的比例予以赔偿。针对原告的请求,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车辆损失30905元,参照河南万达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河南万达【2016】鉴字第L021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2、评估费1300元,参照河南万达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费票据认定。综上,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上述损失共计32205元。人民财险唐山分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30205元,由被告人民财险东城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洁亮各项损失共计302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