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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临朐靓昕护栏有限公司与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靓昕护栏有限公司,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3975号申请人:临朐靓昕护栏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保险保函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付。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善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