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20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林支行与苏敏捷、胡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林支行,苏敏捷,胡杰,胡翠娥,左林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20227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林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10号广州王府井百货大楼南门侧首层。负责人:林文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银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敏捷,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胡杰,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胡翠娥,女,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左林阳,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林支行与被告苏敏捷、胡杰、胡翠娥、左林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9.50元,减半收取计5539.75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婷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家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