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岚杰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岚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15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岚杰,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平潭县。2008年7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19日因收购赃物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强奸、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忠勇,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岚杰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林、代理检察员俞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岚杰及其辩护人吴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0日凌晨3时30分,被告人林岚杰从平潭县潭城镇盛林庄57-2号盗窃一顶女士花帽和一把菜刀后,头戴花帽潜伏于平潭县潭城镇盛林庄61号附近巷子,见被害人陈某1孤身经过该处,持菜刀威胁陈某1用支付宝和微信向其支付款目,共抢得陈某1人民币1004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岚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岚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吴忠勇提出,被告人林岚杰在被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交代了其抢劫的主要过程,只是主观上认为是向被害人借款而非抢劫,在庭审时表示认罪服判,可以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林岚杰在抢劫过程中未对被害人身体造成损害,犯罪情节较轻。林岚杰虽有劣迹但无前科,且家庭连遭不幸,请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林岚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岚杰到平潭县潭城镇盛林庄57-2号四楼厨房盗得一顶女士花帽和一把菜刀,后头戴花帽潜伏于平潭县潭城镇盛林庄61号附近的巷子,持菜刀威胁路过该处的被害人陈某1用手机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004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她从租住处出来准备去吃夜宵,沿着巷子走到盛林幼儿园后面时,林岚杰头戴一顶女士斗笠遮住脸部,从旁边窜出来,一手捂住她的嘴巴,一手持菜刀顶住她的腹部,威胁她不要叫,把她拖到巷子里。后逼迫她用手机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4元,并按林岚杰的要求加为微信好友,后对方在她的要求下把刀扔掉,林岚杰威胁她不要报警。事后她从添加的微信好友中得知对方名叫林岚杰。过了一周左右的一天晚上,男友杨某叫她出来辨认一下抢劫她的人,她出来后指认了林岚杰。经辨认相片,确认林岚杰。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凌晨4时许,她接到陈某1的电话后赶到盛林庄,找到陈某1时,陈某1说被人强奸、抢劫了,她就带陈某1去公安机关报案。在路上,听陈某1说被一个光头男子逼迫用支付宝转账1000元。3、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5日,他回来时听女朋友陈某1说前几天的凌晨,陈某1从租住处出来吃夜宵时被人拉到巷子里持刀威胁,被抢走1000元,后听表弟林某说抢劫陈某1的人是林岚杰。同月27日凌晨1时许,他看到林岚杰,就叫陈某1出来辨认,陈某1指认抢劫她的人就是林岚杰,陈某1先回住处,他过去质问林岚杰有没有持刀抢劫一个小妹,在他的追问下林岚杰承认有这回事,后二人发生争吵。经辨认相片,确认林岚杰。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他听陈某1说被人持刀抢劫,对方作案时头戴帽子,他了解到对方支付宝名称是“岚杰”,并根据陈某1的描述,他就确认抢劫的人是林岚杰。后表哥陈坤回来后他就告知这件事情,之后陈坤遇到林岚杰,双方发生争吵,林岚杰向陈坤承认抢劫的事情。5、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7日、2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他在“丽都足浴店”时,杨某叫他出去帮忙,他们将林岚杰堵在巷子里,后林某也过来帮忙,杨某质问林岚杰为何强奸、抢劫他女朋友,林岚杰说自己已经没路走了,被杨某甩了几巴掌。经辨认相片,确认林岚杰。6、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平潭县潭城镇盛林庄57-2号房东,平时自己住在四楼,二楼和三楼被隔成单间出租,楼下大门都没有关,在四楼门口装修了一间厨房,厨房的门平时都是开着。2016年10月底,她发现放在厨房的一顶女士花帽和一把菜刀被人偷走了。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和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到作案工具一把刀具和一顶女式遮阳帽,并予以扣押在案。8、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6]1331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到的菜刀刀柄上斑迹为混合斑,不排除林岚杰所留。9、监控视频,证实案发时林岚杰头戴女士花帽进入巷子、被害人陈某1经过巷子的情况。10、林岚杰、陈某1手机上提取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证实陈某1支付宝转账1000元、微信支付4元给林岚杰的事实。11、前科材料,证实2008年7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19日因收购赃物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4日,林岚杰在平潭县拘留所内被抓获的经过。13、被告人林岚杰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供认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关于辩护人提出林岚杰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陈某1报案后,查明林岚杰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因吸毒行为被执行行政拘留的林岚杰抓获归案。林岚杰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均否认自己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辩解是他遇到被害人后,在被害人的要求下,他拿1000元现金给被害人,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元给他,并用微信支付了4元的手续费。故林岚杰没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岚杰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1004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林岚杰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岚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岚杰退赔被害人陈玉花经济损失人民币10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卫国人民陪审员 林辉俤人民陪审员 杨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