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宏文与吴良华、湛江市喜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文,吴良华,湛江市喜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583号原告:黄宏文,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湛,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良华,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湛江市喜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麻章康宁路南方停车场内。主要负责人:陈伟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飞,男,该公司车队长,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四面2、6、7、8、14、22层。负责人:叶健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碧浩,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萍,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宏文与被告吴良华、湛江市喜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30元,由原告黄宏文负担。审判员 易 丹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柳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