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向多月与严文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多月,严文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向多月,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委托代理人:范道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严文舫,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多月与被执行人严文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多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怒江审 判 员 彭 军审 判 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