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郝建军与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军,周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5民初3930号原告:郝建军,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周利,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郝建军与被告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需要,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利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网上认识两个月左右,被告便因开店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并承诺几天就归还。2016年12月22日,原告便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将现金5000元存入被告银行账户。2017年春节前被告偿还原告1500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一直未偿还剩余借款。故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周利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重庆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微信钱包明细截屏打印件。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在网上认识,后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便于2016年12月22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将借款5000元存入被告银行账户。2017年1月26日被告偿还原告1500元,尚欠3500元经原告催收至今仍未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5000元,被告偿还1500元,尚欠3500元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郝建军借款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飞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人民陪审员 田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雅妮 来源:百度“”